《行政纪律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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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4-11阅读:2662次 | |||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有时也叫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也可建议某些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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