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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日期:2016-12-30阅读:76次

【制度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现将《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示版)》予以网上公示。本制度为对外公示版本,公司内部细化执行细则另行归档。本制度若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公示期限:自2016年12月30日起长期公示。
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说明:本制度为对外公示版本,公司内部执行细则另行归档。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一、公司员工行为禁令
为严肃公司纪律,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确保廉洁从业、风清气正,特制定本员工行为禁令,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一条 严禁拉帮结派、造谣滋事、搬弄是非、辱骂斗殴,破坏团队团结。发生前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严禁消极怠工、自由散漫、推诿岗位职责。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考核制度执行,年度考核不能胜任岗位的,公司可依法安排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依法处理。
第三条 严禁恶意散布不实信息,诋毁同事、领导及公司声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煽动员工消极对抗管理,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前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条 严禁在公司内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客户流失或公司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内部纪律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严禁无视组织纪律,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拒不执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严禁窃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与内部资料;严禁伪造业务文件、私自刻制印章。一经查实,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隐瞒公司私自承接、转派业务,损害公司业务利益。一经查实,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追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严禁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为同行业竞争主体提供服务或合作,擅自对外承诺超出公司权限的条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追偿公司经济损失。
本禁令对全体在职员工有效。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经查证属实,不论职务、资历,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予以处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二、考勤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行,提升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章节适用于公司行政管理人员。
第一条 考勤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岗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工作时间
1.行政人员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季节调整工作时间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2.超过规定上班时间 30 分钟以内到岗,属于迟到;超过 30 分钟未到岗,按旷工半天处理。未履行工作需要,提前 30 分钟以内擅自离岗,按早退处理。
3.迟到、早退、旷工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因迟到、早退、旷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4.员工离岗、请假应当履行书面审批流程;紧急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补齐书面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不到岗、脱岗的,按旷工处理。
5.工作时间外出办理业务,应当向部门主管说明事由、去向、预计返回时间,填写外出登记,经主管批准后方可外出;不得借公务名义办理私人事务,擅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6.上下班忘打卡,有客观证明经核实属实的,按正常出勤;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认定。
7.公司可开展在岗情况监督检查,员工应当配合考勤管理。

三、考勤管理须知
1.免于考勤打卡情形: (1)经总经理室核准免于打卡人员; (2)因公出差,经审批确认; (3)已按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2.除疾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应当先审批再休假;未经审批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3.虚构请假事由骗取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并纳入绩效考核。
4.员工旷工达到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情形,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不计发相应劳动报酬。

四、员工休假管理
员工休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公假、年休假。休假均应履行申请审批流程。
1.事假:应提前申请,经部门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发生偶发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事假期间不计发事假对应期间工资。年度事假应当合理控制。
2.病假:因病需要休养治疗,需提供合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病假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浙江省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3.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按法定及地方政策执行,休假按流程提前申请。
4.产假及男方护理假:女职工产假、男方配偶护理假,按照浙江省现行生育政策执行。
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发生丧事,按国家政策给予丧假。
6.公假:经公司批准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工会活动、因公负伤治疗休养等情形,按公假处理。
7.年休假: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年休假应当服从公司工作统筹安排,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当年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优先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按法律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五、行政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行政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提升管理效能,依据劳动法律,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考核对象
第三条 公司在岗行政管理人员。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围绕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协作效能开展考核,参照公司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设立考核小组,由公司经理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考核周期以月度考核为主。考核结合日常出勤、工作记录综合评议打分。 第七条 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经理室申请复核。
考核结果应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记入员工档案,作为岗位调整、绩效发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薪酬挂钩。 第十条 经考核认定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公司可以依法开展培训、调整岗位;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层管理人员半年度考核履职不合格的,公司可调整其管理岗位。
注:“末位” 仅作为考核排名参考,不直接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唯一依据。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经理室。

六、员工奖励规定
为激励员工恪尽职守,对表现突出、有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贡献大小,可给予表彰、物质奖励、岗位晋升等激励:  检举、制止损害公司利益行为,避免公司损失;  高质量完成重大、紧急专项工作任务;  提出管理、降本增效建议被采纳,为公司创造效益;  及时制止安全事故、险情;  在维护治安、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获得客户、社会公开表扬;  忠于职守,全年履职表现优秀;  主动学习,取得岗位相关专业证书;  团队管理成效显著等其他对公司有突出贡献情形。
2.在各级刊物、平台发表宣传公司正面形象文章的,视平台级别给予相应奖励。
3.连续多年工作表现优异、年终考核优秀,可予以记功、晋升。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给予专项奖励。
4.奖励流程:部门提名、员工自荐或推荐,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未尽事宜,由公司结合实际予以认定。

七、员工违纪处置管理
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办公室负责制度落实。
2.员工违纪处置分为:内部警示、岗位调整、管理岗位免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造成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一般违纪
员工发生下列一般违纪行为,公司可予以内部警示、绩效扣减、岗位调整等处置:
1.履职不当,损坏公司财物(需按实际价值赔偿);
2.在工作场所争吵、言语侮辱他人,扰乱办公秩序;
3.考勤多次迟到早退,未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4.考勤、执勤签到弄虚作假;
5.未经审批擅自脱岗;
6.工作时间怠工、消极应付工作;
7.未经许可擅自安排外部人员参与公司执勤;
8.公车未经批准私用;
9.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岗位职责及交办工作;
10.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非授权办公区域、查阅他人资料;
11.违反会议纪律,拒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必要工作活动;
12.不按流程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13.工作多次失误,经提醒仍无改进;
14.不服从合理工作指导,情节轻微;
15.言行不当损害公司形象;
16.旷工达到一定时长,尚未达到严重违纪;
17.其他轻微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较重违纪
发生下列较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予以免职、调整岗位;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岗位调动、工作安排,无理取闹;
2.搬弄是非,散布不实言论,严重破坏内部团结;
3.多次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工作消极推诿;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5.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
6.收到业务款项未按制度及时上交公司财务;
7.管理履职不当,造成工作延误或经济损失;
8.因个人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9.恶意攻击、诬告同事,制造内部矛盾;
10.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扰乱秩序;
11.散播损害公司的不实言论,挑拨劳资关系;
12.拒不执行上级合理工作指令,言语侮辱管理人员;
13.有煽动消极怠工的行为;
14.因履职问题造成合作客户终止业务合作;
15.其他情节较重损害公司利益、形象的行为。
严重违纪(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发生下列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不当利益,谋取私利;
3.向员工收取押金、介绍费,扣押证件、克扣员工劳动报酬;
4.虚报人员、工时谋取不当利益;
5.冒用公司名义私自承接保安业务;
6.执勤岗位多次拒不履行工作职责;
7.私自承接业务,收取客户的服务费、回扣;
8.伪造、盗用公司印章、文件;
9.侵占、虚报、私分公司财物,违反财经纪律;
10.窃取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严重损害公司;
11.威胁、暴力、严重侮辱同事或管理人员;
12.办理业务收受回扣、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13.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14.冒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损害公司权益;
15.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
16.工作期间参与赌博;
17.滥用职权、挥霍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1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19.打击报复员工、包庇他人违纪违法行为;
2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指挥引发事故;
21.严重失职导致合作客户终止业务合同并造成损失;
22.旷工达到制度规定严重违纪标准;
23.多次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24.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25.损毁重要文件、模仿他人签名;
26.其他严重破坏公司经营秩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处置程序
1.对员工开展违纪处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员工陈述申辩。
2.处置意见按权限报总经理审批,处置结果书面告知本人,相关材料记入员工档案。
3.外派执勤人员违纪,由业务管理部门按流程上报审批。
4.员工行为涉嫌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1.本公示版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内部执行细则,由公司另行存档管理。
2.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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