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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壮大保安服务业
日期:2015-11-04阅读:3154次

       我国保安服务业经历27年发展,无论是在产业规模、服务社会,还是创造效益及产值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回避的是,当前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水平与保安服务业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差距。这种差距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保安服务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保安服务业务范围限制较多、保安从业人员综合执业素质相对偏低、保安服务费用和员工报酬不够合理等。这其中,保安服务业经营管理体制的差异是比较突出的原因之一。
    综观当今保安服务业发达的国家,我们会发现,各个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安服务业经营管理体制,对保安服务业各方面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无论是企业资金来源、经营活动方式与内容,还是从业人员资质,只要没有超越相关法律规范,政府就不会进行过多干预,而是任由其自主经营、自由竞争,使之完全市场化。
      与之相比较,我们有广阔的保安服务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保安服务需求来自方方面面,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但是,当前,我国保安服务业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保安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安服务企业的综合实力,以在即将到来的激烈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逐步完善保安服务业经营管理体制,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的良性有序发展营造合理化的环境。
      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基本都是公安机关组建的,在某种程度上就形成了自己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不正常现象。公安机关对自己所组建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管也往往只能停留在理论上,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监管。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的这种关系也对保安服务业真正走向市场化经营产生了制约。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导致保安服务业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健康发展,而使之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而在保安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当中,新加坡的保安业分为工商保安公司和私人保安公司两种体制,其中工商保安公司性质属于辅助警察,高级职员由内务部任命,雇员配有武器,同警察一样授衔,属官办性质,而私人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则不得配备警械,只能从事保安咨询、人防和技防等业务。除新加坡之外,其他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业的私有化体制。如德国通过《保安业法》和《保安业法则》规定,保安服务企业属于私人企业,国家不应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过多干预,并细致规定了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执照审核、人员培训与考核内容和程序、武器使用、服务记录保存、赔偿保险等,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是武器使用是否依法报告,雇佣保安员是否合法,是否依法保存保安服务记录等,使得保安服务公司有很大的经营服务自由度。美国为防止国家参与保安经营而产生不公平竞争问题,禁止政府投资保安服务业,在职公务员也不许投资或涉足保安服务业。美国的保安服务企业形式多元,个人业主制、合作制、公司法人制无所不有,尤以股份有限公司占支配地位,企业能通过发行股票、证券等形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国外保安服务企业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可以看得出来,绝大多数国家的保安服务业都是以企业行为开展业务,走的是纯粹的市场化道路。企业在国家、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框架内开展业务,而不必担心过多的行政干预。
      我国保安服务业应该借鉴国外比较科学合理的行业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体系。2010 年1月1日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安服务行业法规,已经明确了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以及保安服务活动的关系,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现行的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经办的政策加以调整,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之下自主经营,实现政企分开,保安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得到理顺。
      一个完善的社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是由两大部分组成的。一是政府的安全防范系统。这一系统,是由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构成,主要从事国家赋予的公共安全防范的专门职责。二是民间的安全防范系统。这一系统,是独立于政府的安全防范系统,由企业、个人、社区等防范力量构成。它不具备国家专门机关职责,其功能主要体现在“防”上。这两个系统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公共安全防范的整体。
      民间安全防范组织,应由民间创办经营,实行“民办”保安,这样才能体现出民间的属性,起到民间防范组织应有的作用。保安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保安公司,是企业,是经济单位,必须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保安公司在“官办”的同时,也应允许“民办”保安组织的存在与共同发展,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共同繁荣,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的客观现状,推动保安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当前,保安服务公司运行尚缺乏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不规范,法律观念不强,有些保安公司以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要作为吸引顾客的条件,因此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的事情经常发生;二是人员招收管理不规范,不少保安公司以招人为目的,而不是以招国家规定的“保安员”为目的,人员素质不高;三是教育培训机制严重不足,有些公司的保安员招收之后不进行任何培训教育便直接上岗,导致很多保安员对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没有正确的认识。
      随着《条例》的施行,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的关系将进一步明确,将允许多种经济形式的保安服务企业的存在,同时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和保安服务培训机构的监管将更加全面高效。比如,对申请保安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条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即“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__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例》中对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目前,我国有保安服务企业近3000家,保安员420多万人。单纯从数字上看好像并不少,但是从与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与现有公安人员总数的比例的角度来衡量,这些数字就无法与保安服务业较发达的国家相提并论了。至于国内外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就更不具有可比性了。当前,国内的保安服务单位规模小的不足100人,规模大的数千人,能够达到万人的不多。
      我国广阔的保安服务市场,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已经为国内外相关行业人士所了解和认可。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国外一些保安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进入我国保安服务市场,这虽然会在客观上刺激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在短期内必然会对国内的保安服务市场造成巨大冲击。
      因此,对现有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优化组合,推进保安服务公司集团化改革,扩大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规模,是保安服务企业发展的趋势之一。当前,已有部分保安服务公司走上了集团化经营的道路,逐渐形成了规模效益。市场验证,通过强强联合,走集团化道路,能使企业拥有雄厚的实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我国保安服务业当前处于发展及转型的关键时期,面对难以避免的国外保安服务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如何增强我国保安服务业自身实力、提升保安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是摆在全国保安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必须不断探索,积极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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