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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五条禁令”
日期:2003-03-01阅读:2316次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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