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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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4-05阅读:5902次 | |||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2013年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9月15日止,本省各设区市公安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截止日前将全部申请资料送达各设区市公安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调整“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办法”中“主要管理人员”部分评分标准,具体如下: 1、“评分标准”第一项“根据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所提供的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按标准各自评分,其平均分为此项最终得分。”调整后为“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的经历,并提供相关经验证明,得15分。” 2、评分标准第四项“副总经理2名以上的,加5分。”调整后为“副总经理1名的,加5分;2名以上的,加10分。” 三、公安机关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受理,其中“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评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金、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住所、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四项评分标准的每一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30%。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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