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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保安协会关于加强保安员规范着装的通知
日期:2016-12-23阅读:1931次

各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强化保安队伍管理,树立温州保安队伍形象,打造保安服务品牌,促进保安公司规范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市保安人员着装行为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安员服装种类包括:男(女)春秋冬常服、男(女)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男(女)长短袖衬衣、夏裤、女裙等。帽子分为:大檐帽、卷檐帽、训练帽等。鞋分为:单皮鞋、训练鞋。
  (二)全体保安员上岗执勤统一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并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标识,并严格按照《温州市保安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安服装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佩戴保安员服装标志标识。
  (三)保安员严禁穿着制式警服(军服),包括印有“警察(武警)”字样等警(军)用标志的各类服装、反光背心、头盔,及佩戴警(军)用标志标识。
  (四)保安员着保安员服装时,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和保安服务标志应佩带齐全。帽徽佩带于帽子正中;肩章佩带在服装肩袢上;臂章佩带于上衣左臂上;保安服务标志佩带于上衣右胸处;保安从业单位标志号牌佩带于上衣左胸处。以便公众可以快速确定保安员的身份和职级。
  (五)保安员服装不可与便服混穿,不同制式的保安服装及标识不得混穿(戴),不得佩戴、系挂与保安身份或者值勤无关的标志、物品。
  (六)保安员参加大型活动等临时执勤活动必须穿着2011式保安服(含作训执勤服)。
  (七)保安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保安员服装及标识。保安员服装替换、丢失、破损、标志不齐,保安从业单位应及时补齐、换发、和更新。
  (八)保安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以及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不得赠送、转借给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改、变卖。
  (九)保安员换装时间由保安从业单位根据所在地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十)保安协会纠察队将加强对保安公司保安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督促保安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各保安从业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保安员着装,若在检查中发现着装违反《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将上报公安机关,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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