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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日期:2014-04-11阅读:442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六条  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附件2)

    第七条  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10、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第八条  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帧/秒,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3、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4、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5~5米为宜,室外以35~10米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

    5、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不宜采用带云台摄像机,以确保对该区域所有人员活动情况的实时监控。

    6、金库库内图像显示应进行屏蔽,监控图像应加密保存,只有授权才能查看。

    第九条  营业场所入侵报警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营业场所现金柜台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路(含)以上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一般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和其他通信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分钟。

    2、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并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

    4、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报警探测区域应能有效地覆盖上述区域。

    5、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6、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秒。

    7、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8、营业场所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16小时正常工作。

    9、金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等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10、进入金库的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11、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二种通讯联络方式。

    12、枪弹库、计算机房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

    第十条  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

    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与其他工作区域隔开。现金业务区内部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确需设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的窗户时,窗户(外)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窗户应安装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网的金属防护栅栏。金属防护栅栏钢筋的直径不小于16毫米,固定条扁铁的厚度不小于4毫米,钢筋间距不大于110毫米,固定条间距不大于250毫米。钢筋与固定条以及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螺帽应焊接固定。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与非现金业务区等内部区域用玻璃相隔的,应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安装方式可参照现金柜台,其防护能力应与现金柜台同等。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因消防要求确需另设置安全出口的,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现金业务区设置与金库区域相通的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该门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500毫米,通道直径应不大于200毫米,并加装金属网罩。

    2、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基座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不小于800毫米、台面宽度应不小于500毫米。柜台基座用砖石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300毫米,用钢筋混泥土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200毫米。

    基座台面、立柱和横梁应为砖石或金属结构,其中立柱、横梁应采用规格不小于63x63x5毫米的角钢(或与之强度相当的材料),并用扁铁焊接固定成基材。横梁采用膨胀螺丝固定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毫米,二相邻螺丝应小于500毫米。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不小于300毫米,上端应接墙顶或横梁焊接固定。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300毫米(长)×200毫米(宽)×150毫米(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上方可安装能移动的盖板。收银槽未嵌入柜台实体部分靠里侧应安

装厚度为4毫米以上的钢板,以达到防弹要求。

    3、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防弹(复合)玻璃的安装应符合GA38标准相关的要求。防弹(复合)玻璃高度应不小于1500毫米,宽度应不大于1800毫米,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平方米

。防弹(复合)玻璃采用一块或二块水平安装法。

    单块防弹(复合)玻璃安装时,应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毫米,下沿与柜台面紧贴并用胶水固定,防弹(复合)玻璃的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

    采用两块防弹(复合)玻璃交错安装时,防弹(复合)玻璃高度离现金柜台台面应不小于1500毫米,大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上,安装在现金柜台外侧,小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下,安装在现金柜台内侧且高度350毫米±50毫米,交接部位长度大于100毫米,交接部位间隙不大于20毫米,下部嵌入柜台面深度15-20毫米。防弹(复合)玻璃框架的制作应符合GA518标准的要求。

    防弹(复合)玻璃上不得开孔。防弹(复合)玻璃安装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材料实施密封。

    防弹(复合)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毫米处。

    4、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应符合GA576标准要求。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详细记录出入人员、时间等信息并保存30天以上。

    5、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或防弹玻璃。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因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营业场所一层用玻璃幕墙的应采用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卷帘。因建筑结构等原因确无法安装防弹玻璃或金属卷帘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6、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金属防护门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安装金属

卷闸门的,锁具在现无达到GA/T73标准要求产品的情况下,应安装质量可靠的锁具,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7、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8、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9、营业场所与自助银行相连有相通出入门的,其防范要求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规定。

    10、监控中心不宜设在底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设在底层的,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

    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栅栏。有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玻璃幕墙的,应安装防弹玻璃或采用金属栅栏等方式进行实体防护。监控中心因消防要求确需增设安全出口的,该出口的门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一级风险金融机构的监控中心应设卫生设施。

    11、枪弹库、计算机房(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第十二条  金库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金库防护应符合JR/T0003—2000标准相关要求。

    1、金库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150毫米。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

    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改建的非双墙回廊式地下库房在对原有建筑结构进行适当加固后,可不设回廊。

    2、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与库房相邻的本单位内部建筑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有窗的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

    3、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库门外通道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作为隔离门,建立纵深防护体系。

    4、库房应符合安全、适用原则,建筑面积、层高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5、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守库室设置应能有效控制金库出入通道。一级风险单位的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6、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比照金库建设标准执行。

    7、金库门应符合JR/T0001、GA/T143等标准。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一)报警入侵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每半月进行一次入侵报警装置防范效果测试(报警入侵装置不设防情况下进行)。检查探测器是否探测灵敏;布防是否满足入侵探测覆盖要求。

    测试方式:对被动红外、双鉴报警探测器,分别以1米/秒、03米/秒和3米/秒的速度在防范目标边界上(离防护目标五米外),相对于探测器视场轴线横向运动(其中双鉴在任意处作横向运动),步行不到3米,报警入侵探测器应产生报警状态(报警入侵探测器的报警灯亮)。

    2、每月进行一次紧急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与公安110报警联网测试(入侵报警装置测试方法可依据下条)。在进行测试前应通知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也可委托安装单位进行此项工作。在进行该项测试时同时对灯光联动等进行测试。灯光联动报警后(入侵报警装置的报警灯亮)4秒内联动的灯光应打开。

    3、报警系统发生故障应即时修复,在修复前应加强保卫力量,以确保营业场所安全。

    (二)视频监控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每星期对图像进行检查,图像是否清晰可辨。

    2、每月对室外摄像机的镜头、透明防护罩等进行清洁,对线路进行检查。

    3、每季度对室内摄像机的镜头、透明防护罩等进行清洁,对接线进行检查。

    4、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摄像机角度发生变化,应即时进行调整。

    5、摄像机出现故障应即时修复,在修复前应加强保卫力量。

    (三)硬盘录像机维护管理:

    1、每天检查硬盘录像机,工作是否正常,重放前一天录像是否正常。

    2、每星期检查录像机记录时间是否准确,如出现误差应及时进行调整。

    3、每月检查硬盘录像机的图像存储时间是否满足规定的30天以上期限。并随机抽三个时间段录像进行回放,检查图像是否清晰。

    4、硬盘录像机发生故障,应即时修复。

    (四)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控制系统维护管理:

    1、每天查看现金业务区出入口安装的控制器是否完好。

    2、每月查看现金业务区出入口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是否正常。检查在一扇门开启状态时,另一扇门是否能开启。内、外门未关闭时间超过10秒后,系统是否发出音响警示声。

 3、每月查看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控制是否有出入信息记录日志,记录时间是否准确,信息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

    4、现金业务区出入口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应即时修复。在修复前应加强对现金业务区出入口的管理。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上班时,应首先观察营业场所周边治安情况,检查门窗、摄像机、ATM机等是否正常。检查无疑后,2人以上方可开门进入营业场所。

    第十五条  进入营业场所后,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1、营业场所内有无异常迹象。

    2、撤防防盗报警系统。

    3、报警、监控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5、消防器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6、通信线路是否畅通。

    7、有无存放有违安全的物品。

    检查情况应有登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应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着装和携带防卫器具,在运钞车未到达前,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发现异常,应立即查明情况并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必要时,营业场所负责人应报告上级行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运钞车到达后,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要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工作。

    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在营业大厅内等候运钞车到来。运钞车到达时,在确认是本行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后办理相关交接款箱手续。交接款手续必须在视频监控下办理。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接款箱,并随时做好报警工作。款箱进入现金业务区内后,应及时关闭联动门。

    第十九条  设有金库的营业场所在款箱出、入库时,守库人员要核对进库人员身份,加强守卫,款箱运至现金业务区或金库途中,要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营业期间,临柜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现金业务区。备用金或大宗现金必须按有关规定入箱,不得放置在柜面和其它不安全部位。不得在现金业务区内接受任何人赠送或要求存放的任何物品。

    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门锁钥匙要由当班负责人掌管。营业人员确需离开柜台时,必须报告当班负责人同意,将现金、印签、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箱加锁,退出业务系统应用程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离开现金区。

    第二十二条  进出现金业务区,应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在确认安全时,方可开启联动门。并在确认第一道门锁闭后,才能开启第二道门,即开即关。

    第二十三条  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的现金业务区要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和出入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营业场所临柜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要密切注意观察客户的神态、言行举止,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并妥善处置。客户提取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时,柜台工作人员应提醒其注意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设立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1、协助营业场所负责人做好员工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组织开展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演练;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管理和业务操作规章制度的落实。

    2、负责营业场所监控、报警、消防、防抢、防盗、供水、供电等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3、负责营业开始前、营业终了时对营业场所的安全检查。

    4、负责对营业场所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登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跟踪抓好整改工作。

    6、负责营业场所设置的《日常安全检查登记簿》的填写登记,包括安防规章制度和安防知识的学习、安全检查、预案的演练、安全信息的传递等内容。

    7、接受安全保卫部门安全业务培训、日常工作指导和安全信息的传递;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营业场所各要害部位人员的安全调查。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配备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负责维护营业期间营业大厅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值勤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要精神集中,按规定携带防卫器具,巡视防护区域,注意观察营业场所进出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上前询问。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要护送至营业大厅门口,防止不法分子侵害。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遇有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上级管辖行实施的安全检查,要在核对介绍信、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后,方可回答有关提问。检查现金业务区、金库和监控室的还须有本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设备维修人员需进入营业场所进行设备维修时,须查明维修事宜和核对其介绍信、身份证,并由本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对安全检查人员或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包括检查或维修的部门、工作事宜、检查人员或维修人员的证件号码,并由检查人员或设备维修人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清查无误后装入款箱上锁,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第二十九条  运钞车未到达前,营业场所保安或值勤保卫人员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清场,劝无关人员离开,并对营业场所周边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

    第三十条  运钞车到达后,在确认是本行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后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相关交接款箱手续。

    第三十一条  款箱接走后,营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安全及门窗、水电关闭情况,经安全员复查登记后,关闭联动门,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锁闭营业厅大门。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期间,遇有抢劫、盗窃、诈骗或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沉着冷静,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报警和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四章  守库安全防范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守库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得饮酒。

    第三十四条  守库值班人员上岗进入守库室前,应观察外围,确认无异常情况,方可敲门。守库当班人员听到敲门声后,须随身携带防卫武器,从可视/对讲装置观看、查问,确认无异常情况和值班人员身份后,开启守库室门。

    第三十五条  接班人员进入守库室后,与当班人员同时检查各种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好,技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通信设施是否正常,通信是否通畅,对守库区域进行巡查,然后进行枪弹或防卫器械、物品和钥匙交接,在值班登记本中逐项填写登记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在枪弹交接中,必须进行验枪和清点子弹,确保帐物一致。交班人员交接完毕后即离开库区。

    第三十六条  交接时,如发现枪弹或防卫器械、监控设备、通信器材缺损或故障,应立即报告,等妥善处置完毕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去。

    第三十七条  守库应实行双人守护,按规定携带枪弹或防卫器械。

    第三十八条  守库员上岗后,要密切监视库区内及周界的治安动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遇有紧急情况要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守库期间,严禁玩弄武器、饮酒和进行有碍执行守库任务的活动,锁好守库室防盗门,禁止外来人员和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第三十九条  守库人员应负责出入库人员的审核及警戒工作。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进入金库的,守库人员必须核实其身份、任务并逐项登记后,方可开门放入。非工作时间,未经保卫部门、金库管理部门主管行长批准,严禁进入库房。

    第四十条  遇有上级行或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检查库区时,值班人员必须先通过可视/对讲装置查明情况,再电话请示报告,在本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场后,查实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后,方可开门实施检查,并做好逐项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守库期间,发生抢劫等暴力事件或灾害事故时,守库人员应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中心报警和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章  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运钞须使用专用运钞车和执行双人以上专职武装押运,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卫车。

    第四十三条  押运时,必须明确押运安全负责人。押运安全负责人应了解押运任务、部署押运工作。运送大宗现金或跨地区长途押运,应成立指挥小组,制定押运方案,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加派护卫车,增派武装押运人员。指挥小组负责人由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领导担任。

    第四十四条  押运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押运员上岗前,按规定着装,穿、戴好防弹衣、防弹头盔。

    2、领取枪支、子弹。由枪弹管理人员开启枪柜,押运人员领取枪支、子弹、枪证、持枪证和通信器材、防卫器械等。押运人员按有关规定验枪、验弹、验证和进行登记,并按规定佩带枪支、子弹。保卫部门负责人或保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枪弹领取全过程。

    3、检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通信是否畅通。

    4、运钞车驾驶员检查车辆性能是否良好,油量是否充足,报警、灭火器材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带齐有关证件。

    5、长途押运要准备食品和饮用水等必备物品。

    第四十五条  执行押运任务人员必须对运钞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押运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运钞车出发时,在检查运钞车运钞舱门锁闭后,押运安全负责人应在驾驶室副驾驶位置上就坐,另一名押运员待全部人员上车后,上车就坐于后排靠窗位置,锁闭所有车门。

    第四十七条  押运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押运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指挥、调动押运、出纳、驾驶人员的行动。同车的押运、出纳、驾驶人员应服从指挥,相互配合,确保押运安全。

    第四十八条  运钞车严禁捎载无关人员及物品,要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四十九条  运钞途中,押运安全负责人要负责观察运钞车前方及左右的情况。驾驶员在安全开车的同时,注意前方路面的安全情况,配合押运员处置突发事件。押运员必须做到枪不离身,精神集中,不准办理与押运无关的其它事宜。通过复杂地形路段时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加强警戒。

    押运员要随时与本单位保持联系。

    第五十条  押运途中,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岗。长途押运中途需加油、加水或随车人员就餐、方便时,应由押运人员分别在车上守护和下车警戒。

    第五十一条  运钞车到达营业场所或库房时,应就近停靠在指定的视频监控区域。有院落的,运钞车应直接开到院内,关好大门,在视频监控下装卸。

    第五十二条  运钞车停妥后,一名押运员先下车观察情况,当确认安全时,另一名押运员下车。两名押运员分别站在运钞车后门(运钞舱)两侧负责警戒,款箱下(上)车后,迅速锁闭车门,一名押运员站在车门一侧继续警戒,另一名押运员护送取(送)款箱人员至现金业务区或库房第一道门边,待联动门或库房门锁闭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后,迅速上车,继续下一个营业场所的押运工作。

    第五十三条  装卸款箱过程中,运钞车驾驶员要锁闭车门,不准离开驾驶位置,运钞车不得熄火。押运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进行警戒。

    第五十四条  严禁押运人员在营业场所接送款中提拿款箱和代替办理随车出纳人员相关业务。

    第五十五条  押运途中遇有抢劫、爆炸、尾随、交通事故、交通受阻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按预案妥善处置,确保资金安全。

    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六条  完成押运任务后,押运员应验枪、验弹,交回枪支、子弹、枪证、持枪证和通信器材等,认真做好交接登记,枪弹由管理人员入库保管。押运安全负责人向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领导汇报押运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六条  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1

 

营业场所出入口、营业场所前区域、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

2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非现金业务区

3

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

4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

5

 

营业场所内通道、电梯轿厢内

6

 

监控中心(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

7

 

 

金库及进入库区的通道、守库室

8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9


入侵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枪弹库、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

10

 

现金业务区

11

金库、进入库区的通道

12

紧急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

13

监控中心、枪弹库、计算机房

14

 

金库库区、守库室

15

出入口控制装置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出入口

金库或进入金库通道出入口、计算机房

16

声音复核装置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无人值守金库库区

17

灯光联动装置

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金库、进入库区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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