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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酒吧容留吸毒 从经理到保安12人获刑
日期:2014-05-08阅读:5951次

酒吧原来是毒窝!

昨天下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温州POP酒吧容留吸毒案。从酒吧经理潘某、实际负责人石某到保安干某等12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元不等罚金。

44岁的温州人石某,是温州市鹿城区POP酒吧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他改变酒吧小厅格局,为吸毒人员提供舒适、安全的吸毒环境,吸引大量吸毒人员慕名前来。他们在酒吧小厅厕所、后门及小厅卡座内吸食毒品。

石某、潘某等酒吧人员,为客人提供吸毒用的吸管,还不允许非酒吧小厅的订座客人进入小厅,以防吸毒者被发现。

去年8月4日凌晨4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根据线索,在酒吧小厅内抓获酒吧客户经理罗某,并当场查获吸毒人员41名。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十六包,经理化检验均检出氯胺酮成份。此后同案犯陆续归案,公安机关共对当场查获41名吸毒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法官认为,潘某、石某等人,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故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鹿轩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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