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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保安服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4-20阅读:4046次
浙公网传[2015]310号
各市公安局:
    近期,杭州等地发生因保安员违规着装引发的舆情事件,给公安机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保安服装、标志标识管理,严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按照公安部、省厅领导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大局意识,落实监管职责。保安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在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安与公安机关有着多方面的关系,一旦发生负面舆情,往往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法治的高度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指导,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保安擅自使用人民警察服装、警用标志标识等行为,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强化打击查处,规范着装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保安服装、标志标识的管理,督促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国保安协会的规定要求,穿着2011式保安服装上岗执勤,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标识,严禁穿着制式警服(包括印有“警察”字样等警用标志的各类服装、反光背心、头盔)及佩戴警用标志标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部署开展保安服装、标志标识清理整治工作。对违法穿着、使用警用制式服装、标志标识以及警用装备的,一律予以收缴;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标识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检查指导,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保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着装问题的监督检查。认真指导各级保安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各级保安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协会职责,强化行业自律,严格保安员着装规范管理。
 
 
浙江省公安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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