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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5-04-04阅读:2603次
浙政办发〔2015〕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技能精湛、素质优秀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技能人才工作不断加强,技能人才占产业工人的比例不断提高,但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技能人才培养内生动力不足、培养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技能人才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线,加快完善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不断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培训体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深度推进校企合作,实施“百校千企”工程。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广泛开展企业和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大力打造技能人才领军队伍,深入开展“千企千师”培养行动。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中级技能人才的数量,加快形成“橄榄型”人才结构。到2017年,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6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技能人才占从业人员比例位居全国前列。
二、主要政策举措
(一)技能人才培养。
1.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重点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大学生就业前技能培训、农村实用型技能人才培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培养,组织“金蓝领”等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国内外接受高层次培训。2015—2017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和有培训愿望的大学生就业前都能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都能得到至少1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能参加1次创业培训,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得到1次职业技能培训。
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职业培训机制,建立紧缺工种动态发布制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企业用工需求等因素,及时调整发布紧缺工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至少发布1次本地紧缺工种情况。
2.实施“百校千企”工程。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在全省选择100所职业院校和1000家企业,建立全面深入的合作关系,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教育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和学校建立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训和教师进企业、技能大师进校园等活动,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在企业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3.开展“千企千师”培养行动。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为基础,从全省1000家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经典产业企业中,选择1000名技能拔尖、技艺精湛或掌握传统技艺、民间绝技绝活的技能大师,开展传艺带徒、技艺革新、技能推广活动。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带徒不少于5名,并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培养期限。企业要组建以技能大师为核心的技能团队,开展培训研修、技能攻关、技艺革新等活动。积极发挥各类社团组织作用,推进技师协会建设,为技能大师开展同业交流、展示技能成果、推广绝技绝活搭建平台。
4.建设多元化培养平台。扩大技工院校培养规模,注重内涵建设,将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办成高级工的重要培养载体,将技师学院办成技师的重要培养载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评聘、收入分配和继续教育制度。技师学院绩效工资参照高职院校执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参照高职院校执行。
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有特色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养成果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同等政策。
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大中型企业,加快省市县三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到2017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网络。
(二)技能人才评价。
1.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广泛开展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本企业或行业的生产服务实际,自主设置评价标准,组织考核鉴定。实施自主评价的企业,其开展职工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职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主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自主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转变职能,强化公共服务,重点做好职业培训包和题库开发、专家库和考评员队伍建设、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2.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实行学历教育考试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相结合。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能力评价办法,提高在校生参加鉴定的比例,在职业院校中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适应人才国际化趋势,逐步推行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与国内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认证。
(三)技能人才选拔激励。
1.健全评选激励机制。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竞赛技术标准,调整竞赛工作规则,健全参赛选手的培养、选拔机制。逐步提高省级以下劳动模范评选中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在评选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要优先考虑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2.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特级技师制度,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特级技师,特级技师的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工执行。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技能等级序列。
3.鼓励技能人才引进。鼓励引导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制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人才发展规划,统一部署推进。进一步健全考核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数,作为各地人才发展水平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投入,进一步优化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结构,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省级促进就业资金转移支付实行因素法分配,将各地技能人才培养情况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培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补贴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工作基础。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资源年度调查统计制度和需求预测制度,及时掌握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加快开发技能人才信息库,定期编制和发布技能人才需求目录,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技能人才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创新宣传方式,强化典型示范,大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和技能人才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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