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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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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他人证件同时避免违法
日期:2014-04-04阅读:1990次

      问:

      先生对不起,您的身份证上的照片和您本人不像,您不能进去!”一处高档小区门卫保安张晶拦住一名想要进小区的男子。

      当那名男子出示自己的身份证证明自己是小区的业主时,张晶发现身份证上的照片和这名男子本人长得一点都不像,张晶怀疑对方用的是假身份证,所以没有让对方进去。当男子要求索回身份证时,却被张晶拒绝了。

      “你说你在这个小区住,我都在这里工作一年了,从没见过你,身份证不能还给你。”对方听后,立马火冒三仗,“你凭什么不还给我?”这一幕正好让路过的民警看到。

      经过民警调查,这名男子确实和身份证上是同一个人,只是因为身份证上的相片是十年前照的,人有了很大变化,而这个人也在这个小区内居住,只是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所以张晶不认识。虽然是一场误会,民警在认可张晶工作认真的同时,也对他进行了批评,因为保安员在工作中是没有权力扣押他人证件的,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保安员在门岗值勤时,如果客户单位对进出人员有严格的要求,那么保安员能否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查验的度又在哪里?

 

      答: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可见,保安员是有权查验进出人员证件的,但是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保安员可以查验出服务区域人员的证件,但是仅仅是查验,不能够扣押对方证件,如果发现证件可疑,被查验人可能会有不法行为,保安员应当及时通知附近的民警前来处理,不可自作主张。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第十五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于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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