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他人为讨债 非法拘禁受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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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4-04阅读:2517次 | |||
高强初中毕业后,就随父亲帮他人建房赚钱,没几年,就学会了木匠、泥瓦匠等本领。年初,刚过20岁生日的他,就跟随许多老乡一起到了北京打工,由于有技术,干活又认真肯吃苦,很快就得到了在北京承包工程的老乡王勇的信任和赏识。在某工程施工中,王勇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高强。高强带领一起出来打工挣钱的本村几个老乡,辛辛苦苦干了近一年,工程完工,且顺利通过验收。高强高兴地去向王勇结算工程款,谁知,王勇说,建设单位还没有将钱给他,所以他也就没钱给高强。之后,高强又向王勇要过几次,都没拿到钱。高强通过一老乡,打听到建设单位早已与王勇结清了工程款。他再次找到王勇,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高强还是没拿到钱。2007年春节将到,许多跟着他干的老乡也催他要钱,并且表示愿意与他一起去向王勇讨债。就这样,高强带了几个老乡,租了一个老乡的车,吃过晚饭后,到了王勇的住地等候王勇。10点多,王勇一个人从外面回家,高强和几个老乡上前将他拦阻,让他将工程款付清,可王勇还是说没钱,双方又发生争吵。高强想,看来按正常的手段是讨不到钱了,于是,与几个老乡一起强行将王勇拉上车,说:“不给钱,你就别想回家。”高强将王勇拉到一个老乡的住地,让王勇打电话给家人筹款付钱,可王勇并不配合,双方僵持了三天多,王勇被折腾的筋疲力尽,最后答应给高强写个欠条,并保证回家后马上给钱。而王勇的妻子因几天不见丈夫,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高强把王勇放了后,正在为能够马上拿到钱而高兴时,公安机关逮捕了他,理由是涉嫌非法拘禁。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强为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达80多个小时,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个民事纠纷的债权债务问题变成一个刑事案件,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缺乏法制意识,不懂法,讨债不成,反招来牢狱之灾。他人欠债不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高强可以将王勇告上法院,由法院来判决执行,实现讨债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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